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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谢峰)(公开版)_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检刑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31984********,汉族,中专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镇**路**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月28日被兴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兴国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3月5日被兴国县公安局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5月16日被兴国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廖泽芳、王飞,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兴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4月2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3日向兴国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0年9月21日撤回起诉。

兴国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09年4月份左右,因在**乡**村有多个煤矸石矿点,谢某1、谢某某两人见在矿点上运输煤矸石的车辆众多,有利可图,为谋私利,两人共同商谋,由谢某某负责联系购买地磅,在未报请任何单位任何组织同意,也未上报任何部门的情况下,私自将地磅设置在兴国县**乡**村下湾组张某丰家门口一块集体所有的晒坪处,虽遭下湾组村民张某发、张某龙等人的阻拦,身为时任源坑村主任的谢某1却以权谋私,授意下湾组组长张某河召集张某来、张某泉、张某文等人,以召开村小组会议的刑事,造成私设地磅系村民代表同意的假象,谢某1称会向村民给予补偿,但至今未向任何村民支付补偿金。

因地磅所处的位置为货车通行的必经之路,谢某1、谢某某为了能获取最大利益,其利用在村里的职务及影响力,采取拦车、设置横杆等方式,强行要求通过该路段的运输煤矸石的货车过磅称重,并收取10元/车的费用,为了便于管理,谢某1、谢某某雇佣张某丰及其女儿张某凤、儿媳李某霞对运输煤矸石的货车过磅,打印过磅单、收取费用及登记车辆信息,每辆车收取10元过磅费,在材料纸上签字后,车辆才能通行。10元过磅费先由司机垫付,后由司机凭过磅单向对应的矿点老板报账。因在谢某1、谢某某处过磅的榜单其他地方不予承认,需再次至矿石购买方指定的地点过磅,并支付过磅费,但矿点老板迫于谢某1村主任的威慑,为了维护矿点的生产,被迫向谢某1、谢某某支付过磅费用。根据从张某丰家中搜查出来账本和登记车辆信息的笔记本、信纸统计2009年4月14日至2010年12月31日,在张某丰家门口地磅过磅的车辆共计7412车次,犯罪嫌疑人谢某1、谢某某两人共非法获利74120元,且部分账本和登记过磅车辆信息的纸被谢某某结完账后拿走,暂时无法统计。

谢某1系时任**乡**村主任,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以“村里的道路被运输煤矸石的车辆压坏,需要矿点老板出钱维护路面”为由,强行对在源坑村开采煤矸石矿点,按照每吨煤矸石强行收取1元钱的过路费。若不付过路费则不准运输煤矸石的车辆通过。为了更好地计算开采煤矸石的重量,谢某1利用和谢某某设置的地磅,强行对车辆进行称重,收取过磅费,并将过磅单留存一联,安排过磅人员对车牌和所运输的矿点进行登记,由司机签字确认,随后,谢某1统计好各矿点的数额后强行向矿点老板郭某、李某聪等人收取费用。根据统计,在收取过路费期间,在张某丰家门口地磅过磅的车辆为7412车次,运输煤矸石矿重十四万余吨,谢某1从中非法获利14余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兴国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谢某某向本院退缴的涉案款物人民币3万元依法退回。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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