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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谢广涛)(公开版)_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揭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Z24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涛,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51973********,中共党员,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捕前住揭阳市揭东区云路镇。于2019年9月1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涛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1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8日向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法庭审理,认为本案证据不足,我院于2020年7月2日要求撤回起诉,法院于2020年7月6日裁定准许撤诉。

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3年9月29日,犯罪嫌疑人谢某涛雇佣挖掘机到云路镇某村某边角地等地方,将谢某随种植在该处的樟树苗300棵,黄花梨树苗400棵,蓬架子树65棵(以上树苗价值人民币11370元)当场挖掉。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涛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揭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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