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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谢某某、陈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余检一部刑不诉〔2020〕231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91********,汉族,中专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住广州市南沙区**道**小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日被余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余干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万年县看守所。

辩护人黄波,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余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余干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10月份,因被害人章某某手头紧急需用钱,在2017年10月25日章某某、朱某某两夫妻通过“汽车抵押贷款”卡片联系到“上饶玖鹿金服公司”的工作人员,想通过自己的奥迪Q7牌(赣******)汽车,抵押贷款借钱,后“上饶玖鹿金服公司”员工王某某、邓某某带上**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制作好的合同〖包括汽车所有权转移证明、车辆交易协议书、**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租赁合同(合同细目)、《汽车租赁合同(主合同)》附件一《租赁支付表》〗到章某某家里,王某某、邓某某口头告知章某某都是汽车抵押贷款合同,并说章某某与其老婆朱某某两人一起用奥迪Q7(赣******)抵押每人可以贷款163802元,月利息1.38%,两人每人每月还款6384元,共计12768元,因章某某急用钱,而合同内容复杂,字非常小,加上王某某又催章某某快点签合同,王某某、邓某某隐瞒合同内容真相告知章某某是汽车抵押贷款合同,随时可以提前还款,章某某被王某某、邓某某骗取签字合影,而合同内容显示是:1、“汽车交易协议”:章某某与朱某某每人以163802元价格共计327604元将此辆奥迪Q7(赣******)的车子所有权转让给**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2、**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汽车租赁合同(合同细则)显示:章某某、朱某某每人再向**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融资200000元,共计400000元的融资总金额,每人扣除管理费36198,每人实得163802元,共计327604元。3、《汽车租赁合同(主合同)》附件一《租赁支付表》显示:由章某某、朱某某回租**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的奥迪Q7(赣******)车子,租金每人每月承担6837.53元(含每月100元通宵费)。4、**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汽车融资租赁合同(主合同)的内容(见合同)显示:是“低门槛的违约条件”,“高金额的违约条件”再从中收取平台服务费、保证金、风险金、GPS设备安装费等费用。章某某、朱某某在“上饶玖鹿金服公司”的业务员王某某、邓某某的谎称下与**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签订这些合同后,王某某、邓某某将合同全部带到“上饶玖鹿金服公司”,不给受害人章某某、朱某某留一份合同,之后“上饶玖鹿金服公司”的老板聂某某让邓某某将这些合同打包发给江西玖鹿科技有限公司,江西玖鹿科技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徐某某让其员工初审这些合同,这些合同经过初审再由江西玖鹿科技有限公司的员工发往**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审核,而**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在得到浙江泰隆银行贷款40万元时,扣除“管理费”72396元,再“放贷”327604元给章某某、朱某某。章某某与朱某某得到“汽车抵押贷款”后于2017年11月份开始按期向还款指定账号还款,但**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在2017年12月份换着不同人员通知章某某、朱某某还款到中国民生银行账号:62261903********,账号名为谢某某的账上,2018年1月至2月章某某平均将还款打到该账号上,2018年3月份,由于**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换着不同人员通知章某某,说章某某有2期没有按期还款,章某某称均已还款,该男子说银行系统出了问题查不出,章某某觉得不对劲,提出要一次性还清所有欠款,**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的人员提出一次性还清要交违约金、提前还款手续费及逾期罚利息等金额共计还款471888.76元。因章某某、朱某某共计实得“贷款”327604元,不到5个月的时间就要还款471888.76元,而且还按期还款了4期,章某某、朱某某感觉上当受骗,遭遇“套路贷”便没有向**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继续还款。2018年8月9日凌晨,**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的杨某某委托刘某某私自将章某某、朱某某奥迪Q7(赣******)车拖到南昌县**银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一租用的停车厂,事后并告知章某某、朱某某每人需还款307982.92元,共计615964余元才能将车赎回,于是章某某报警。

**公司通过虚增债务、肆意认定违约,制造还款障碍,不让章某某、朱某某正常还款,后委派刘某某私自秘密将章某某、朱某某的奥迪Q7(赣******)车辆拖车,非法获取暴利。谢某某、陈某某作为广州市**科技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董事长、股东支持、放任其做法。谢某某、陈某某作为广州市**科技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广东虎威资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董事长、股东非法从中获取暴利,构成共同犯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余干县公安局认定谢某某具有非法占有章某某财物的主观故意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余干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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