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雷检公诉刑不诉〔2019〕206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5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41950********,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镇****村**号,农民。无前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2月1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3月8日被雷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6月7日、2018年8月6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7月6日、2018年8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9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雷州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自2014年1月14日至2014年4月8日期间,被害人卓某甲等人经营在雷州市东里镇东里村委会北岭北村的集体虾塘附近处的虾塘遭到谢某乙等人多次破坏、干扰,在此同时雇佣的挖土机司机及员工也多次遭到恐吓及殴打,对此我所侦查民警展开了相关调查取证工作。根据调查:被害人卓某甲等人于2014年初通过北岭金宅村取得位于承包雷州市东里镇东里村委会北岭北村的集体虾塘经营权后(该虾塘一共五口,总面积达85.5亩,四至为:东至东寮虾场纳水沟,南至北岭南村虾池、西至北岭北村原养殖虾池,北至谢宅村虾池,承包期限:从公历2014年2月1日起至2034年2月1日,承包总金额为人民币十六万元整),对所承包虾塘进行经营投产,在这一过程中(也就是自2014年1月14日至2014年4月8日期间),被不起诉人谢某某、谢某丙、谢某乙、谢某丁等人带领谢宅村群众以该承包虾塘系其村所有为由,多次对卓某甲等人所承包虾塘财物进行破坏,施工进行干扰,另还打伤雇佣的员工卓某乙等人,致使被害人卓某甲所承包的虾塘不能投产并荒废至今。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雷州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雷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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