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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谢某某)(公开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禹检刑不诉〔2018〕4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01196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蚌埠市**公司员工,出生地安徽省蚌埠市,户籍地蚌埠市禹会区**路*巷**号,现住蚌埠市禹会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6月13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由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侦查终结,于2018年7月2日移送审查起诉。于三日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

本案经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侦查终结后,在审查起诉期间,经两次补充侦查,本院仍认为谢某某、王某某两人是否有共同的伤害故意以及被害人的伤情是谁造成的未能查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蚌埠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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