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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谢某某)(公开版)_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余检公诉刑不诉〔2019〕187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91993********,汉族,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余干县,住余干县**乡**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6月15日被余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7月8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余干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10月左右,被害人袁某某与被不起诉人谢某某两人确定男女朋友关系,恋爱期间双方金钱独立。2017年10月1日,袁某某与谢某某双方男女朋友关系破裂并分手。2016年6月至2017年10月之间,谢某某因为自己以前办理过好多信用卡有逾期情况,导致谢某某自己的信用不够,不能贷款,然后谢某某就想到用其女友袁某某的身份信息办理信用卡,目的就是为了满足其自己利用女友袁某某身份信息办理的信用卡盗刷钱出来一部分用来偿还自己逾期信用卡的贷款,一部用来自己消费(消费的金额里面小部分用于买小礼物给女友袁某某,大部分用于自己消费)。谢某某骗取袁某某在网上先后通过袁某某身份信息申请了三张信用卡,分别是:民生银行(6226009959******)、光大银行(3568390067******)、交通银行(6222533637******)。2016年6月份申请的民生银行(6229009959******)网上申请成功后,谢某某就告诉袁某某自己用她的身份信息申请了一张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并要袁某某以后收到信用卡后去银行激活。当时袁某某跟谢某某说不需要办理信用卡,但是当时谢某某跟袁某某说办了信用卡不使用的话就不要紧,然后袁某某就同意了。几天后就收到了民生银行的信用卡,谢某某知道后,就催袁某某去银行激活这张信用卡,后来袁某某就去激活了这张信用卡,信用卡也由袁某某自己保存。一个月后,谢某某打电话袁某某要将这张民生银行信用卡寄给他,当时袁某某不同意。但是谢某某就跟袁某某说要用她的这张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还钱,民生银行信用卡利息低,袁某某就同意将这张信用卡借给了谢某某,后来还用微信告诉谢某某这张卡的密码。谢某某就消费这张信用卡7000元用于还网络贷款,其余钱都用来自己消费了。因为信用卡消费后,袁某某手机都会收到消息提醒,当时袁某某也问过谢某某为什么消费了这么多钱,谢某某就凭着袁某某不懂信用卡的借贷业务情况,就告诉袁某某只欠了银行一点点钱,并说会还银行钱的,就以各种理由欺骗袁某某。

2016年夏季时和2017年国庆节前后的时间,谢某某又以类似的手段方法,利用袁某某的身份信息在网上申请光大银行信用卡和交通银行信用卡。因为谢某某了解到信用卡消费不需要实卡了,就先后几次叫袁某某收到信用卡后就去银行激活,然后发微信图片给自己。谢某某先后盗刷了这两张信用卡里面的钱。

2016年下半年以来至2017年底,谢某某为了需要更多的钱用来还贷款和满足自己的生活消费,就在袁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又冒用袁某某的身份信息(袁某某的身份证、照片、支付宝账号都是谢某某利用和袁某某谈恋爱的过程中趁袁某某没有防备获得的)向网络贷款公司卡贷、安逸花、招联消费、来分期、钱站、闪银、小赢卡贷、趣店、京东白条、闪电等贷款公司贷款。

2018年2月6日袁某某陆续接到银行的催款电话,就去银行核对,民生银行、光大银行、交通银行三张信用卡分别被透支了38540.97元、10547.74、12698.42元,共计61787.13元钱,袁某某自己未使用过这三张信用卡,袁某某到银行查询自己在民生银行换卡记录时,查到2017年11月15日有一次换卡记录,邮寄的地址是深圳宝安区的一家信贷公司(谢某某工作的公司),这三张信用卡的逾期透支的61787.13元是在袁某某与谢某某分手之后产生的,且袁某某都不知情。2018年4月8日,袁某某陆续开始接到各个催款公司电话,后经和各个网络贷款公司电话中咨询和询问谢某某,了解到谢某某冒用袁某某的身份信息在各个网络贷款公司贷款:卡贷14929.88元、安逸花2000元、招联消费5184元、来分期4121元、钱站104090元、闪银33952.56元、小赢卡贷15503.42元、趣店1662元、京东白条5212.45元、闪电10067元,共计196722.31元。谢某某冒用袁某某的身份信息总共盗刷袁某某信用卡和网络公司贷款258509.44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余干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余干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1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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