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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谢某某)(公开版)_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浑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021964*********,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八道江区,因涉嫌盗窃罪,经江北分局决定,于2018年12月3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山市公安局江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吉林省白山市公安局江北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0月27日,白山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刑警大队接到板石镇居民安某某报案称:其于2018年10月27日10时许在板石镇赶集时,放在外衣兜里的196元现金被盗。我局民警接到报警后立即赶往案发地点,经走访周边群众,白山市居民谢东友有重大嫌疑,民警在板石至白山客车上将其抓获,并在其身上搜出被害人安玉秀被盗的编号为:FT18036298百元面值人民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吉林省白山市公安局江北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浑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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