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新检检一刑不诉〔2021〕Z1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601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龙岩市新罗区**镇**路**号。因犯抢劫罪于1992年7月16日被原龙岩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抢劫罪于1995年11月8日被原龙岩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因本案于2019年5月14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8日经本院决定,由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0年6月12日、2020年8月25日将该案两次退回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补充侦查,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分别于2020年7月10日、2020年9月24日补查重报。
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所在的**市****有限公司新罗分公司在未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和消防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7年7月开始租赁龙岩市新罗区**路**号仓库非法经营甲醇。2018年4月21日,在卸油过程中,因卸油油泵发生短路导致火灾,造成周边经营企业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5312517.88元。被不起诉人谢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安全意识淡薄,非法经营致使火灾事故发生,造成他人财产损失巨大,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龙岩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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