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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谢某某)(公开版)_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雷检公诉刑不诉〔2019〕68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419******,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农民,住广东省雷州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2月7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月9日、2019年5月16日、2019年5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雷州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以家庭贫穷为由,为节约家庭开支,便盗窃用电。自2014年12月底至2015年9月底与2016年8月底至2016年11月23日止,谢某某通过拆除自家电表的出入火线,并用一个铁夹子避开电表直接连接家庭线路,零线就继续连接电表里,随而使家庭内所有电器正常使用而用电量不计入电表,从而达到窃电目的。谢某某家庭电器包括空调、电视机、热水器、电冰箱等电器,总功率为4.46KW,窃电时间自晚上六时许至次日凌晨六时共计12小时。谢某某窃电行为于2016年11月23日被雷州市**镇**供电所查获,查获后**供电所依据《供电营业规则》对谢某某作出处罚,窃电金额3212.8元,电费违约金9638.4元,合计:12851.2元。

2017年12月7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自动到雷州市公安局局龙门派出所投案自首,并于2018年1月29日补交违约处罚款:4478.79元。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雷州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雷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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