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滨海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2020年1月6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12月6日、2020年2月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茂名市公安局滨海新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7月3日凌晨三时许,茂名市公安局滨海新区分局根据广东省公安厅和茂名市公安局指示开展“云剑行动”打击清查工作,在行动中带回谢某甲和谢某乙。经初步侦查,谢某甲是从事六合彩赌博的庄家,其收受六合彩赌博投注已近两年,每个星期开奖四期,每期约收受赌仔的赌注五、六千人民币,赌资累计约二十多万元人民币,谢某甲在做六合彩庄家期间共获利约三万元人民币。谢某甲在做六合彩庄家期间将所赢的约三万人民币赌博款多次通过现金的方式拿给谢某乙,然后叫谢某乙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将赌博款转给他。谢某乙将谢某甲给他的赌博款现金存入他使用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卡号:62179959200********),然后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将谢某甲的赌博款转给谢某甲。谢某乙帮助谢某甲隐瞒掩饰犯罪所得(即做六合彩赌博获利所得)约三万元人民币。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茂名市公安局滨海新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谢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甲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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