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诉刑不诉〔2019〕27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524199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户籍地均为福建省安溪县,住安溪县**镇**楼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7月17日被安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安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3月5日、5月1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4月3日、6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1日、5月4日、7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15日。
安溪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7月12日4时许,被不起诉人谢某甲在安溪县**镇**城市广场**火锅店吃饭时,因琐事与谢某乙发生纠纷,遂打电话纠集钟某某、蔡某某(均已起诉)等人殴打谢某乙。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安溪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泉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7月24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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