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检公诉刑不诉〔2020〕**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2241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省**市**县,住**县**北路**小区***号楼*-*-*,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年**月**日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县公安局决定,于20**年**月**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年*月*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年*月*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年*月**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年*月**日谢某某用其妻子李某某名义注册开办**县**热水服务站,经营期间谢某某加工热水来源为自来水和井水,用量比约为2:3。谢某某是在未取得水利局开采地下水、地表水许可情况下开采地下水资源售卖。经**市**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县**热水服务站20**年**月*日至20**年*月**日共开采地下水53136立方米,价值为人民币53136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存疑不起诉。
**县人民检察院
20**年*月*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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