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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谢海洋)(公开版)_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检公诉刑不诉〔2020〕**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2241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县,住****北路**小区***号楼*-*-*,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日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县公安局决定,于20******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日谢某某用其妻子李某某名义注册开办****热水服务站,经营期间谢某某加工热水来源为自来水和井水,用量比约为2:3。谢某某是在未取得水利局开采地下水、地表水许可情况下开采地下水资源售卖。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热水服务站20*****日至20*****日共开采地下水53136立方米,价值为人民币53136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某某存疑不起诉。

**县人民检察院

20****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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