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椒检二部刑不诉〔2020〕798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82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浙江省**。因本案,于2019年6月19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浙江省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6月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退回侦查及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浙江省临海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间,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在明知钱某某(已判)等人假冒注册商标进行制售假酒,仍多次以明显低于市场价从临海市白水洋镇的钱某某处购进假冒的海之蓝、天之蓝、梦之蓝3、梦之蓝6、飞天茅台、五粮液等产品共计七十余箱,并按照市场价格进行零售,并从中获利。截止2019年1月份,被不起诉人谢益某某出售假酒五十余箱,销售额人民币7.8万余元,剩余二十余箱假酒被其丢弃,货值人民币3万余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临海市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谢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谢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扣押OPPO手机一部,现存于临海市公安局桃渚派出所物证室。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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