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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谢禄华)(公开版)_肇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肇庆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肇检一部刑不诉〔2020〕Z1号

被不起诉人**,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怀集县****村委会**号,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日被怀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怀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7日被怀集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甘**,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肇庆市怀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6日移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怀集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后,经审查,于2020年5月20日将该案报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20年6月19日、8月31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7月21日、9月30日将案件重报我院。

肇庆市怀集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1月1日0时30分许,卓**、邓**在怀集县怀城镇悦景康城**音乐酒吧门口路段被几名男子用刀砍伤,事后该几名砍人男子逃离现场。随后卓**、邓**被送到怀集县人民医院救治,卓**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卓**系被锐器刺伤左大腿上段前侧,造成左股动、静脉完全离断致大失血死亡;被害人邓**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经侦查,邹**、谢**、谢*等人有重大伤害嫌疑。2020年1月2日,犯罪嫌疑人邹**、谢**、谢*3人到怀集县公安局主动投案,同月20日,犯罪嫌疑人黄**被抓获归案。经审讯,犯罪嫌疑人谢**对参与作案的行为拒不供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肇庆市怀集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嫌疑人谢**参与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不起诉。

被害人、被害人的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肇庆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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