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霸州市院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91991********,汉族,务工,群众,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县**乡**村4010,现住河北省霸州市******有限公司宿舍楼。2019年5月2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霸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9日被霸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霸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0日补查重报。
霸州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8、9月份,犯罪嫌疑人谢某某通过支付宝支付“北京赛车赌博”网站进行赌博,并帮助马某某、张某某在李某某(已刑拘)、蔡某某(已刑拘)、陈某某(已刑拘)处下注十余万元,在“北京赛车赌博”网站进行网络赌博。
经本院审查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霸州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廊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霸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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