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上检公诉刑不诉〔2019〕11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娄底市,公民身份号码432501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区**街道办事处**村为子组35号。2018年10月2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上犹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我院不批准逮捕,被上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30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6月1日第1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6月14日第1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7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8月5日第2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9月2日补查重报。
上犹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元月,候某某在一微信群内添加一个陌生人微信号(yuexing****8888,liningai****** ),对方自称可以在网上购买彩票并且中奖。候某某相信对方。2018年1月上旬开始候某某先后往对方支付宝转账42000余元的金额,让其帮助购买彩票,但是都没有中奖,并且网站里面的钱不能提现,候某某意识到被骗。经侦查,客服号码1507312****绑趁的银行卡为一湖南娄底籍男子李某某。李某某供述开户银行卡、注册支付宝、微信账号均是谢某指使。谢某供述是其朋友谢某某给了他3000元让其去开一张银行卡、并注册好支付宝、微信账号。抓获谢某某后,谢某某供述其从公园认识一外号“石哥”的男子,高价让其去办理一张银行卡,并给了他通信号码让其注册微信、绑定银行卡。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上犹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犹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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