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饶检公诉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自报姓某某),男,身份信息不详,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4月2日被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刑事拘留,经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4月16日被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执行逮捕。2018年12月26日,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决定对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9年6月21日,本院决定对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辩护人张婕,江西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0月8日向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审查,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根据管辖规定于2019年6月4日将此案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通知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指定了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及其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和被害人近亲属及其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8月13日,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决定对被不起诉作精神病鉴定。2020年1月9日,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终止对被不起诉人精神病鉴定。期间,因本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4月1日5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在上饶市信州区吉阳中路和明书路交叉口附近绿化带边(东侧)人行道上和途径此地的被害人应某某发生口角,后谭某某和应某某相互扭打起来。应某某被谭某某殴打倒地后,谭某某继续殴打应某某并造成应某某死亡。随后谭某某步行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应某某体表(胸部、头部)系被钝器所伤,后因心脏破裂致大量失血死亡。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但根据前后两次精神医学司法鉴定,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目前被确诊为精神分裂症患者,但作案时其是否患有精神病无法鉴定,即被不起诉人谭某某作案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江西省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