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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谭杰)(公开版)_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刑不诉〔2019〕42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女,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021961********,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原系大连**客运集团有限公司**保科**(已退休),住大连市中山区**街**号**(户籍所在地:大连市中山区**路**号)。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23日被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5日经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释放并取保候审,2019年9月5日经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19年8月6日、2019年10月20日依法退回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分别于2019年9月5日、2019年11月19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7月22日、2019年10月6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以西公刑诉字[2019]135号起诉意见书认定:2014年3月,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明知其所在的大连市公交集团六分公司没有集资买车项目.向被害人李某某谎称其公司能集资买车,每年利息为本金的15%作为回报。被害人李某某在大连市西岗区新开路建设银行及大连市西岗区黄河路工商银行等地陆陆续续共向被不起诉人谭某某银行转账共计120万元,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收到钱之后,将钱用做私用,截至今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共返还被害人李某某40万元左右。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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