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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谭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公开版)_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丰检公诉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2211966********,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江西省萍乡市,住丰城市**镇**小区**栋**单元**室,江西煤**集团**责任公司**公司安全生产技术部副部长,**煤矿原总工程师、矿长,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2月19日经丰城市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城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3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丰城市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丰城****煤矿于1958年建矿,1960年投产,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将所产生的煤渣堆放在最早划拨的土地上,随着时间的积累,煤渣的数量越来越多,逐渐形成了渣子山,渣子山的占地规模也越来越大,划拨的土地不能够满足煤渣的继续堆放,因此**矿在1987年12月至2004年12月期间多次与上塘镇**村委会毛坊组、上坊坑组、詹家组签订了征地协议和青苗补偿协议。

对于煤渣的堆放,**煤矿每年都要开个计划会,但是一直没有办理渣子山用地手续,2009年10月27日,**矿办理了渣子山占地25.6418万平方米的土地使有证。谭某某在2010年8月至2015年12月期间担任**煤矿总工程师,分管规划(煤渣堆放),煤渣依然继续堆放在渣子山上。谭某某在任职期间只知道有土地证,但未到林业部门办理林地占用手续,其分管煤渣堆放工作,对此应负主要责任。

2019年9月18日,丰城市林业局调查设计队对**煤矿渣子山进行了现场调查,**矿渣子山所占地块为林地,面积为215.9亩,其中省级公益林为62.6亩。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丰城市森林公安局认定谭某某任职**煤矿总工程师、矿长期间非法占用并造成林地毁坏面积大小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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