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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谭某某)(公开版)_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雷检公诉刑不诉〔2019〕191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汉族,小学,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车站附近私人住宅,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3月1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4日被雷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2019年11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雷州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5月23日8时许,雷州***房地产开发公司工地还未开工时,陈某某、谭某某等人纠集陈某等几十人开日吉车到新城大道**号地块现场,后将工地部分施工设备损坏。同时陈某一、陈某二也纠集吴某某等几十人持钢管、戴白手套到***小区管理处各拿一个安全帽。陈某某、谭某某等人见状后,带领陈某等十多位男青年持铁锤、长砍刀、长镰刀冲向陈某一等人追赶并发生斗殴,后吴某某等人也持长砍刀、长镰刀冲向陈某某等人并发生斗殴。期间,陈某一持烟花炮竹射击谭某某、陈某某等人,陈某某、谭某某、陈某等人往东侧方向逃跑,陈某一持花炮、吴某某等人持刀、钢管乘胜追赶陈某某、谭某某、陈某等人。公安人员赶到现场后,平息事态。现场工地被毁坏物品三支木桩(作围护标记用)、变压器下部的一个通风网、一条防雷击扁铁被破坏。经雷州市发展和改革局认证中心估价,三支木桩和变压器下部的一个通风网的损失价值为36元,对一条防雷击扁铁的损失价值鉴定不予受理。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雷州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雷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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