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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谭某某)_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威高检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22401198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威海张村**洗浴、威海经区**洗浴、威海竹岛大润发**洗浴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巷**号**室,现住威海市环翠区**路**嘉园**室。2013年5月22日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二年六个月。2019年12月1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威海市公安局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3月2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诈骗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威海市公安局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非法侵入住宅事实

2012年7、8月份的一天晚上,谭某甲(已起诉)带领谭某某等人闯进陈某某家中,在陈某某卧室内,谭某某对陈某某进行殴打。

2.诈骗事实

2010年2月25日与2010年5月14日,王某某以陶某某的名义分别向谭某甲借款25万元和14万元(王某某实际收到20万元和13.3万元),陶某某将环翠区**岛**区**号楼**室抵押给谭某甲。后无力偿还债务,谭某甲申请法院强制拍卖、执行陶某某房产。2014年12月9日,谭某某以70万元的价格拍卖成交该处房产,2015年1月12日,环翠区法院执行裁定书,将陶某某名下**岛**区**号楼**室过户至谭某某名下,诈骗所得约40余万。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威海市公安局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认定谭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威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威海市火炬高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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