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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谭海刚)(公开版)_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邵县检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甲,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31975********,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邵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2019年12月2日被邵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2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3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同年2月7日、4月19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邵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08月10日20时许,邵阳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接报警,在邵阳县**镇**村有人打架。接警后,民警速到现场,经了解,同案犯谭某丙与被害人谭某乙因倒土方发生争执。同年8月13日,同案犯谭某丙纠集谭某丁、谭某甲等六人及十来个年轻伢子,带好钢管去找谭某乙讨要说法,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同案犯谭某丙用钢管将谭某乙头部打伤,谭某乙持菜刀将谭某丙砍伤,谭某戊在冲突中被打伤。经鉴定,谭某丙的伤情评定为轻伤一级,谭某乙、谭某戊的伤情评定为轻微伤。2017年9月21日,谭某丙与谭某乙达成和解,双方自愿放弃追究对方的相关刑事责任。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邵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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