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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谭贤强)(公开版)_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邵县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3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邵阳县**镇庙**村**组**号。因吸食毒品,2018年1月9日被邵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盗窃,同年1月12日被邵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2月26日被邵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邵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6月2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7月23日补查重报。

邵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5月3日22时许至5月4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将刘某某摆放在邵阳县**镇**社区汽车站旁住宅一楼楼梯间的切割机、电转机等物品盗走,价值6800元左右。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邵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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