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鼎检刑检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贵某某,男性,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421195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住鼎城区**街道**路**宿舍。因涉嫌诈骗罪,2018年4月28日被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4日被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2020年2月17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日、2020年3月18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2020年4月16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2017年6月9日,贵某某用原常德县房屋交易契证(常契字0000683号),位于鼎城区玉霞办事处临江社区的一栋两层楼房(房号为临江**组**号),从鼎城区征收办领取征收款1007869元。事实上该套房屋已于2000年经鼎城区人民法院判决抵偿给常德市烟草公司,且在2002年常德市烟草公司在鼎城区房产局为该套房屋办理产权证(常鼎房产证武陵镇字*****号),贵某某隐瞒真相,诈骗征收款。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贵某某明知该房屋己判决抵偿给烟草公司后仍隐瞒此事实真相,用自己原有的房契去骗取征收款的证据间相互矛盾:第一,证明其明知或可能明知的证据仅有鼎城区人民法院对于贵某某前妻吴某某欠款的判决书送达给贵某某的岳母,及对该房屋进行查封的民事裁定书的送达文书上注明的留置送达给贵某某。第二,证明贵某某不明知的证据有:贵某某否认知晓房屋己抵偿给烟草公司的事实;其女贵某某及好友张某某均证实在本案案发后才听说该房屋己被抵偿之事的证词;贵某某及其女儿多年来一直居住在该房屋。第三贵某某如果明知该房屋权属有争议,在不确定凭之前已抵押在鼎城信用社的房契能领取到征收款的情况下,仍花费16万元托人从鼎城信用社取回原房契的行为不合常理。由于证据之间的矛盾无法排除,贵某某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存疑。因此,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贵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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