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贺*,男性,1988年1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52219880118****,汉族,初中文化,家住湖南省娄底市**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9月13日被弋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弋阳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于2018年10月15日在弋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2日在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弋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贺*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案件审查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弋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弋阳县公安局网安大队接辖区居民张**报警称:2018年6月11日上午8时许其被人以办理交通银行信用卡为由,在网上填写了个人相关资料及往其一张卡号为6222621310620******的交通银行卡分了三笔存了131000余元,同年6月14日其发现卡上的131000余元被人转走。经值班民警吴*、戴*对报警人张**的制作了报案笔录,提取手机记录,并核实银行的转账记录,发现其一只三星牌手机中了木马程序,其使用手机填写办理交通银行信用卡的个人资料(手机号码,身份证,银行卡卡号)上被木马程序记录,之后这些资料被人利用并将短信验证码接受屏蔽发到作案人员手机上的方式,开通第三方交易平台,再将卡上的资金通过第三方平台装走。
2018年6月13日犯罪嫌疑人朱*接到犯罪嫌疑人贺*的电话,告知其前往娄底市娄星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楼下的交通银行自助取款机处取贰万元人民币,当日下午6时许,犯罪嫌疑人朱*驾驶一辆黑色本田雅阁轿车(车牌号:湘******)从双峰县太平寺出发经过约半个小时的路程到达娄底市娄星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楼下的交通银行自助取款机附近,到达约定地点后,犯罪嫌疑人朱*必须接到犯罪嫌疑人贺*的确认取钱电话才可以取钱。当日晚上8时许接到犯罪嫌疑人贺*确认可以取款的电话,接完电话后,犯罪嫌疑人朱*使用更换衣服,戴帽子等方式进行伪装,走到交通银行自助取款机门口时再次接到犯罪嫌疑人贺*的电话,犯罪嫌疑人朱*按照对方通话中的提示进行无卡取款,犯罪嫌疑人分两笔每一笔一万元共取款贰万元,取款完成之后,犯罪嫌疑人朱*驾车返回双峰县太平寺将贰万元供给犯罪嫌疑人贺*,并得到贰千元的好处费,另外的一十一万余元通过pos机消费转走,分别为瑞丽香格里拉大酒店消费50000元,瑞丽市某大酒店消费49900元,德宏州某鞋业经营部消费11299.99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公安机关二次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弋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贺亮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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