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鼎检刑检刑不诉〔2020〕82号
被不起诉人贺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031960********,汉族,高中文化,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镇**市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鼎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当日由鼎城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鼎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2020年8月10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5日、2020年9月10日补查重报。期间,本院自2020年6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鼎城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03年,贺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自己不到退休年龄不符合退休条件,利用自己在鼎城区公安局石公桥派出所从事户籍管理的便利,私用户籍公章证明自己是1942年8月18日出生,使鼎城区社保局负责退休审批的干部产生错误认识,办理了职工退休,从2004年1月开始领取退休养老金。为掩盖犯罪,贺某某又为自己补录办理了假户口。经核实,贺某某为骗取养老保险共缴费22154.64元,从2004年1月至2019年2月累计骗领养老金共计218962.25元(未退赃)。
2003年下半年,贺某某明知许某某不到退休年龄不符合退休条件,仍然帮助许某某使用假年龄依据变更年龄,之后许某某到鼎城区社保局办理了职工退休,从2004年1月至按实际年龄退休累计骗领养老金共计23472.4元。
2012年左右,贺某某为帮助刘某某骗取养老保险,为其办理姓名为“熊某某”的假户口,虚增年龄20岁,补录刘某某的头像照片后办理出“熊某某”的二代身份证,又通过陈某某虚构熊某某在**镇化工厂工作档案,到鼎城区社保局办理以“熊某某”身份的小集体职工退休,从2013年5月至2017年10月,刘某某以“熊某某”的身份累计骗领养老金共计61235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贺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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