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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贺某某)(公开版)_永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永新县人民检察院

永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新检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贺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30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住永新县**乡**村**组**号。2018年9月29日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永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因涉嫌犯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12月13日被永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尹志明、朱军华,江西明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永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贺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2020年4月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2月19日、2020年4月30日补查重报。

永新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1年至2015年期间,贺某某经营管理的江西**时装有限公司或永新县***时装有限公司分别接受了四家企业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全部予以了抵扣。

1、永新县***时装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4日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虚假的购销合同,接受山东省聊城市莘县**纺织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3份,金额1297811.92元,税额220628.08元并全部抵扣退税,非法获利220628.08元。

2、江西**时装有限公司在没有物流情况下从2011年12月16日至2012年3月22日接受金寨县**纺织有限公司开具6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5840213.67元,税额992836.33元并全部抵扣退税,非法获利992836.33元。

3、江西**时装有限公司在没有实物交易下从2014年8月22日至2015年3月25日接受寿光**纺织有限公司开具29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29727973.9元,税额4977328.33元并全部抵扣退税,非法获利4977328.33元。

4、江西**时装有限公司在没有实物交易情况下从2015年5月21日至2015年8月24日接受襄阳市****纺织有限公司开具9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达9643408.75元,税额1639379.25元并全部抵扣退税,非法获利1639379.25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永新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贺某某不起诉。

永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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