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贺某某,女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323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村**号,现住萍乡市**街街道**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萍乡市公安局湘东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萍乡市公安局湘东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0日被我院重新取保侯审。
萍乡市公安局湘东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贺某某在2019年期间,伙同邹某某(另案处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女性身份,编造谎言骗取被害人财物。经本院审查后认为认定被不起诉人贺某某实施诈骗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贺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湘东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湘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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