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公诉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贺某甲,曾用名贺某乙,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5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永修县**路**栋**号,现住址江西省永修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15日被永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被永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贺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4月10日将该案退回永修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永修县公安局于2020年5月9日、6月8日补查重报。
永修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月27日至2019年2月14日,在九江市永修县云山集团凤凰山****水产公司葡萄酒厂生活区贺某甲家中,贺某甲在其家中一楼东面车库内摆放了一台老虎机,一台6座的“鲨鱼机”供他人赌博,通过支付宝、微信收付款进行交易,非法获利19035元。2019年2月15日,经永修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认定,依法将上述电子设备均认定为赌博机。
经依法调查,经永修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贺某甲家里摆放的电子设备均认定为赌博机,一台为一座老虎机,一台为六座鲨鱼机,未达到立案标准。对于被不起诉人贺某甲非法获利19035元的证据,只有其供述,虽然公安机关提供了贺某甲腾讯和阿里巴巴的交易流水,但不能证实其哪些交易流水是犯罪所得,也不能证实违法所得交易流水的来源及去向。虽然其丈夫也证实其摆放赌博机赚钱的事实,但获利金额不清楚,并且没有到贺某甲家中赌博的人员的证言,故现有证据不足。
该案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永修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贺某甲不起诉。
永修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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