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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贺玉龙)(公开版)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贺某某,男性,1990年9月2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01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5月21日被庆城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4日被庆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犯盗窃于2014年1月22日被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因犯盗窃于2014年4月20日被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因阻碍执行职务于2015年9月16日被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25日被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6年11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甘肃省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贺某某涉嫌盗窃罪2019年7月26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2020年1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甘肃省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3月15日下午,被不起诉人贺某某流窜至西峰区**街中段,趁杨**不备扒窃其红色oppo手机一部,交给朱**后获利300元,赃款挥霍,破案后手机追回,经西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认定,该部手机价值796.1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甘肃省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贺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庆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此页无正文)

2020年1月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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