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甘肃省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2020年1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甘肃省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3月15日下午,被不起诉人贺某某流窜至西峰区**街中段,趁杨**不备扒窃其红色oppo手机一部,交给朱**后获利300元,赃款挥霍,破案后手机追回,经西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认定,该部手机价值796.1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甘肃省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贺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庆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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