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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贾弼雯)(公开版)_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秦开检公诉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40319********,汉族,大学本科,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市**区**社区**委**组,现住黑龙江省**市**区**小区**1栋**单元**室。2019年2月1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2月14日被该局变更为监视居住,2020年8月14日经我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秦皇岛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1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9日补查重报。

秦皇岛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在秦皇岛做“代购”,2017年10月份陈某某与贾某某认识后,得知贾某某是专门做代购便通过贾某某购买手表、裤子、鞋、包等奢侈品。2017年12月23日至2018年02月19日期间,贾某某向陈某某虚构了自己能够帮助陈某某代购蔻依包、香奈中古盒子包,爱马仕Birkin包、蓝色爱马仕31包、香奈儿流浪包等5个真品名牌包,被害人陈某某相信后先后在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地通过微信转账、POS机刷卡的方式共计支付给贾某某人民币156500元。后被害人陈某某收到的香奈中古盒子包通过CHANEL LIMIRED(香奈儿公司)鉴定,该包为假冒产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秦皇岛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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