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旅检公诉刑不诉〔2019〕16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1221962********,汉族,高中文化,系大连市旅顺口区**街道**村**废品收购站经营者,现住大连市旅顺口区**街道**村**队**(户籍所在地大连市旅顺口区**路**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大连市公安局旅顺口分局决定,于2019年3月1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旅顺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2019年7月11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大连市公安局旅顺口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犯罪嫌疑人宋某某、王某某原系大连**有限公司**,宋某某在公司A区工作系叉车驾驶员,王某某在公司B区工作系打磨班班长,因工作上的接触二人相识并相熟。
2018年8月初的一天,二人经预谋欲盗窃公司B区工装垫墩卖掉。2018年8月5日8时许,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与宋某某联系沟通好后,宋某某驾驶公司叉车,王某某驾驶自家轿车赶到公司B区,趁四周无人之机,宋某某驾驶叉车将堆放在B区一块场地上的10个工装垫墩用叉车叉上,而后,王某某在前,宋某某在后而二人将盗窃的10个工装垫墩运到2公里外的大连**有限公司港区的僻静处,过一会儿由王某某联系好的旅顺**街道**村**废品收购站老板贾某某驾驶货车赶到此处,宋某某开叉车将10个工装垫墩装上货车,然后,王某某跟随贾某某将工装垫墩拉回**废品收购站,经双方商量王某某以每斤1.025元人民币的价格将10个工装垫墩卖给贾某某,每个工装垫墩670斤,共6700斤,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共获赃款人民币6860元。经旅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10个工装垫墩,价值人民币11390元。
当天中午12时许,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在宋某某家楼下其轿车里分给宋某某赃款人民币1000元。
犯罪嫌疑人贾某某在厂区内收购物品,应当知道王某某卖给的工装垫墩是其个人不可能持有的物品应系犯罪所得,但其不闻不问明目张胆的收购赃物,且当公安机关侦查员到其收购站查找赃物时,明知其收购的工装垫墩是赃物却谎称垫墩已被其卖掉,掩饰、隐瞒窝藏赃物,妨害公安机关追缴赃物。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大连市公安局旅顺口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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