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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贾风雄)(公开版)_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神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2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神木市**镇**村**组**号,现住原籍,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神木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7日被神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辩护人惠晔,系陕西秦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2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神木市**镇**村**组**号,现住原籍,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神木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6日被神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辩护人王涛,系陕西英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神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张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神木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张某某与本案被告人王毅合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及申请鉴定,本院仍然认神木市公安局认定的二被不起诉人与被告人王毅合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证据不够充分。证人王某某的陈述前后矛盾,其向本院陈述与向侦查机关陈述不一;被告人候飞的供述为推理性供述;虽然二被不起诉人与被告人王毅合伙协议中约定了款项支出需要二被不起诉人审核后才能支出,但购买发票的60万元支出中并没有相应的审核签字记录,二被不起诉人2013年9月和10月的工资表中签字经鉴定也非本人所签,该鉴定意见与二被不起诉人供述中提到的案发时与被告人王毅闹矛盾,公司由王毅把持的事实存在客观上的联系。本院认为在案证据无法排除向能东公司购买发票时二被不起诉人未与被告人王毅合谋的可能。故本院认为二被不起诉人涉嫌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张某某不起诉。

神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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