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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赖广利)(公开版)_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茂电检公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村**号之**。于2014年6月15日因犯诈骗罪被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于2015年3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4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0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赖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9日2020年3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赖某某向谢某某等人购买作案使用的电话卡,赖某某通过拨打诈骗电话的方式参与诈骗。2019年7月3日,赖某某因为涉嫌诈骗在广州市增城区被茂名市公安局直属一大队民警抓获,当场从赖某某的住处缴获3台手机,其中有一台黑色的诺基亚手机(1369254****,IMEI:35289110938****),该手机是赖某某用于拨打诈骗电话的作案机。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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