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袁检刑不诉〔2020〕109号
被不起诉人赖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26********6717,汉族,初中文化,系宜春市**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路**号;2019年11月22日因涉嫌虚开发票罪被宜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该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2月2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赖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7月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1年8月9日,被不起诉人赖某某在宜春市袁州区医药工业园注册成立宜春市**工程有限公司(**公司),且为公司法人代表。2016年9月份,被不起诉人赖某某找到之前有业务往来的刘某某,让刘某某补齐之前所有购买材料的普通发票,并要求刘某某多开超出实际交易的普通发票给**公司。刘某某利用自己控制的万载县**贸易公司,万载县**建材经营部,万载县**建材经营部三家公司给赖某某虚开普通发票1444576.8元。赖某某在取得上述发票后,将4.5万元购买发票的税款款给了刘某某。刘某某将4.5万元开票费用全部交给万载税务部门用于缴纳相应的税款。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宜春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赖某某不起诉。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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