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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赖某某)(公开版)_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新检检二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赖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8197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福建省平和县**乡**村**号。2016年5月26日因犯销售假药罪被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2017年6月2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7月28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赖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7月,被不起诉人赖某某在位于龙岩市新罗区**街道**路**号经营一家“清风成人保健品店”期间,从非正常渠道购买了“蟲草鹿鞭丸”、“蓝金伟哥”、“天下第一棒”等标识有功能主治、适应症或明示预防疾病、治疗功能、药用疗效等3个品种(共30粒)的药品并进行销售。2017年7月22日,公安机关在该店进行执法检查时查获上述药品,当场抓获被不起诉人赖某某。

经本院审查,龙岩市食品药品监督管局于2017年7月26日出具的对“蟲草鹿鞭丸”等产品认定假药的函(岩食药监支函(2017)27号函),因《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行政法律修订发生变化,且经龙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9月21日书面提交回函等新的书证,确认应根据《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假药认定有关问题的复函》予以办理。鉴于龙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对涉案药品重新鉴定并出具意见,无法认定被不起诉人赖某某销售的药品属于假药,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赖某某不起诉。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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