蕉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蕉检一部刑不诉〔2020〕Z10号
被不起诉人赖某甲,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7198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前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村**号,住广东省蕉岭县广东省蕉岭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蕉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蕉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赖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7月13日补查重报。
广东省蕉岭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9月1日下午,被害人曾某某与被不起诉人赖某甲因挖河砂问题引发口角,后双方相约到蕉岭县**镇**村一棵大榕树下的**夜宵店内谈事,后双方引发互殴,随后被不起诉人赖某乙到场后与赖某甲一起殴打曾某某,造成曾某某受伤,后于2019年9月2日住院治疗。经蕉岭县人民医院诊断为:左胸第九、十肋骨骨折。后经广东省蕉岭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曾某某的伤势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广东省蕉岭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现有证据,赖某甲是否存在致被害人肋骨骨折的事实不清;难以认定被害人肋骨骨折的伤情与赖某甲的打击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赖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梅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蕉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蕉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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