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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赵亚虎)(公开版)_西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西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院一部刑不诉〔2020〕107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性,1989年6月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71989********,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西和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6月1日被西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西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20年6月1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后退查两次。

经审查查明:

2018年5月份,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发现原十天高速十九标段2#梁厂(行政区划隶属西和县长道镇与礼县永兴镇管辖)有大量原十天高速十九标段遗留的原料和修建G567国道铲除路面拉回来的废料,且西和县长道镇周围采沙的的生意比较好,遂从王某某处将该块土地租下建设了办公用房,后购买了一套二手制沙设备,并借用隔壁仓焱石料厂的动力电用该厂内的原料和废料生产制沙,成品沙全部堆放在厂内。2018年8月份,赵某某在该厂大门附近未经相关部门审批建设了一座冷库,且以冷库(西和县亚虎果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手续向西和县供电公司报装开户接通动力电继续进行制沙。

后因国土部门要求十天高速项目部尽快复垦该块土地,2018年10月22日,河北交建(具体施工单位)就将复垦土地的工程承包给了赵某某,并约定在2018年12月20日完成复垦土地。但赵某某没有按照约定的期限完成土地复垦,且继续在该厂内制沙。在此期间内,西和县自然资源局多次对赵某某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但赵某某并没有停止该违法行为。2019年4月7日,西和县自然资源局责令赵某某拆除所有设备,赵某某才将所有便于拆除的机械设备和附属设备进行了拆除,并停止制沙。2019年5月3日,赵某某将制沙设备重新安装,同日西和县自然资源局对赵某某安装的制沙设备依法强制拆除,并督促赵某某对该块土地尽快进行复垦。后赵某某通过各种途径积极配合国土部门尽快完成了复垦土地,并对所占用土地上的附着物进行了拆除。

经本院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缺少作为主要证据的涉案土地鉴定意见,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西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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