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清检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2241989********,汉族,小学,住辽宁省铁岭市昌图县**镇**村**组。2019年3月1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清原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清原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1日被清原满族自治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清原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4月16日退回清原满族自治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5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清原满族自治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伙同李某某、(小白)于2019年3月15日2时许,受犯罪嫌疑人某某指使,在清原满族自治县清原镇清风丽景小区内,将被害人沈某某购买的一台存在责权争议的黑色北京吉普车,强行拖拽到事先准备好的拖车上,然后又将该吉普车拖到沈阳市施家寨的一个车库内。经清原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拖走的吉普车价值人民币60000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清原满族自治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抚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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