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淳检公诉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又名:魏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3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县,住陕西省咸阳市**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淳化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20日被淳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淳化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0日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淳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犯罪嫌疑人肖某某、丁某、寇某某、田某、刘某某、赵某某、王某、王某斌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2020年1月24日、2020年4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经审查,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将肖某某、丁某、寇某某、田某依法向淳化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淳化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2年5月23日17时许,犯罪嫌疑人姚某发现有人在干淳化县青少年活动中心建设工程的土方,随即伙同程某某前去工地质问谁在干活,并将正在施工的车辆设备阻停,得知该工程被其战友刘某亮的弟弟刘某某承包,当场将刘某某叫至施工现场质问,这时姚某的妻子肖某某和寇某某闻讯驾车赶到现场阻挠施工,姚某因没有承包到该工程,心生气愤,并伙同肖某某将刘某某殴打,寇某某和程某某为其助威拉偏架,该姚并警告刘某某此工程只有他自己能干,其他谁都干不成,刘某某也不甘示弱并放话这工程自己非干不行,随即双方电话联系帮手,为各自造势助威,姚某和肖某某纠集丁某等人二十余人陆续先到淳化,同时寇某某、田某等十余人追至淳化县医院对正在治疗的刘某某进行挑衅威胁,刘某某多次催促自己纠集的泾阳赵某某等人给其多叫一些人员为其“扎势助威”,并将自己纠集赵某某的事告知其哥刘某亮,并让刘某亮替其安排赵某某等人。当晚9时许,赵某某以为其朋友刘某某帮忙打架助威为名并自己承诺事后有好处费,纠集到三原多次被公安机关打击处理人员王某、王某斌等十余人陆续到达淳化县城,刘某亮安排自己的员工张某文开车将赵某某等人带至淳化县北关自己工程机械停车场院子附近的烧烤园喝酒吃饭,并安排自己的装载机司机高某、江某将装载机准备好,等其电话从停车场将装载机开出将进入北关烧烤园的唯一道路堵死,高某、江某知道下午刘某某被姚某打伤,所以就意识到晚上刘某某叫的人和姚某叫的人要打架,他两个就在装载机上等刘某亮的电话随时将装载机开出堵路。这时姚某、肖某某等人安排丁某、寇某某、田某等二十余人在淳化县皇朝KTV喝酒唱歌的时候,有人将刘某某从外县叫的人到达淳化县北关夜市的消息告知姚某、肖某某并进行挑衅,肖某某让人将自己拉至北关夜市和刘某亮家附近查看核实,并打电话给刘某某大哥刘永宏侧面打听刘某亮等人的动向未果,丁某、寇某某、田某等二十余人手持事前准备好的洋镐把、钢管等工具从皇朝KTV驾车前往北关夜市,到北关夜市南波烧烤园后,丁某、寇某某、田某等二十余人手持洋镐把、钢管等工具气势汹汹,将全场镇住了,刘某某这边叫来的王某斌认识丁某,丁某并让其领着其他无关人员滚出淳化,然后,王某斌、王某等人迅速逃离了现场,丁某等人找到刘某亮并确认身份后,用手拽住刘某亮的头发并用洋镐把、钢管等工具进行殴打,赵某某一看殴打刘某亮就手持工具上前制止,被丁某一方人员打倒至旁边鱼池内,这时事先准备好的高某接到谁用刘某亮手机打来电话让装载机堵路的消息后将唯一的进出路线堵死,刘某某一方的王朝某、郭某、刘某等人见状后立即返回刘某亮停工程机械的院子,准备在黑色桑塔纳轿车上拿事先准备的木棍时,发现公安局民警赶到,几人就在院子躲藏,双方人员四处逃窜,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十余人,主要犯罪嫌疑人姚某、肖某某、丁某、寇某某、田某逃跑,刘某亮被送医院抢救治疗。在姚某逃跑期间,肖某某代理姚某向刘某亮协商赔偿30万元,刘某亮同意并向淳化县公安局出具谅解姚某叫人将其打伤一事的谅解书,后经司法鉴定刘某亮的伤情为轻伤。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淳化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并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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