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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赵国武)(公开版)_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河检刑检刑不诉〔2020〕86号

被不起诉人赵**,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汉族,大学本科,无固定职业(自述),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市**区**镇**村*号,居住地江苏省**市**市花***。因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经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4年7月,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出资2000万元保证金,指使赵**参与沈阳浑南**号***地块出让拍卖。2014年7月4日,赵**以自然人身份拍得此地块,并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沈东土交字[2014]34号)。2014年7月14日,王**指使赵**成立沈阳**房地产开发公司。公司注册资金人民币1000万元,法定代表人赵**,该公司系王**全额出资注册。公司成立后,王**由于资金链断裂,无能力继续缴纳土地出让金尾款,并由此导致该地块无法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违反了成交确认书中约定的事项。在竞得土地后,于2014年7月至2016年9月间,**房地产开发公司也未对该地块实际投资、开发,导致该地块一直荒废、闲置。2016年9月22日,**房地产开发公司接到浑南土地局催缴土地出让款、限期取消竞得人资格通知后,王**为谋取不正当经济利益,在未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也未对地块实际投资开发的情况下,违反土地法规,积极联系买家,非法转让该地块土地使用权。2016年11月16日,王**指使赵**、被不起诉人赵**与北京****有限公司具体实际操作、办理土地出让合同,实际操作人李**(另处)。而后,王**以4600万的价格非法转让DL-14011号CGX01-02-1202地块土地使用权。王**等人非法获利4600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赵**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二0二0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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