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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赵威)(公开版)_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阜细检公诉刑不诉〔2017〕12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881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为辽宁省盖州市**镇**村**号**,现住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镇**小区**号楼**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0月31日被阜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25日被阜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6年11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两次将此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2016年12月23日向细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于2017年5月18日撤回起诉。

阜新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赌博网站中代号为“乔,qiao”,该人以营利为目的,向拥有赌博网站的曾某某索取网络赌博账号b16qiao19a10,为下线人员开设赌博账号c11111、ca111以及直属**账号,接受下线投注多达7275033元人民币,韩某某账本显示,仅2015年3月6日至2015年7月2日间,赵某某就向韩某某交送赌资156.48万元人民币。另外,在曾某某团伙所有的a437p437 中显示,赵某某拥有b00qiao11a22账号,**直属**、cb111,cb222账号,仅2015年10月该b级账号接受下线投注8353832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阜新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检察院

2017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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