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沙检诉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2041978********,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公司**部**,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路**号**单元**。因涉嫌诈骗于2012年12月4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监视居住,于2013年6月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8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同日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了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2020年1月5日、3月19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020年1月19日、4月3日退查,2020年2月19日、5月3日重报。
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赵某某伪造新建海公司6张专用收款收据(001****、001****、001****、001****、001****、001****),共骗取于某人民币37.5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可证明涉案的专用收款收据不是赵某某所写,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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