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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赵宏宙)(公开版)_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绰号“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261968********,汉族,专科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新绛县**镇**楼,现住新绛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月6日,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被新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被新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7日,被新绛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山西省新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1月27日至2019年12月27日,自2020年1月23日至2020年2月21日)。

新绛县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

2009年3月2日22时许,吴某某(已判决)同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安排的三名襄汾人(另案处理)到新绛县**镇*村村西的地里实施盗墓。2009年4月8日,经鉴定,吴某某等人探墓的地点为清代墓葬,属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主观方面有盗掘古墓葬的犯罪故意、客观方面实施了盗掘古墓葬的犯罪行为,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墓葬被盗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新绛县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盗掘古墓葬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绛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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