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抚检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甲,男,197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4021971********,汉族,大专文化,抚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分公司**,住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街**号楼**单元**号。2018年8月29日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事实罪、诈骗罪被抚顺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抚顺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甲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诈骗罪于2018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5日补查重报。
抚顺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07年间,顾某某(已判决)、赵某甲以宣讲佛经为名义成立“圆觉道场”,拉拢发展信徒二十余人,通过组织法会等形式开展活动。顾某某对信徒宣扬赵某甲之子赵某乙为“佛祖转世”,大家要努力修行保护赵某乙,从而使众信徒修炼功德圆满的迷信邪说。顾某某自称“圆觉菩萨转世”、“佛祖第八弟子”,其通过表演魔术、“神仙游戏”、“画符捉鬼”、体罚等封建迷信手段神化自身,使参加成员对其信服、崇拜、畏惧,逐步达到精神控制的目的,并最终建立起邪教组织。
顾某某利用该邪教组织,以所谓“功德款”、“奉献款”、“过失罚款”为名骗取积极参与者巨额钱款,同时以提高修行、积累功德、信徒修行中毒等为名义,要求信徒长期购买其自制的“药丸”,佛像、佛珠等物品聚敛钱财,所骗取款项用于其购买房产、汽车,支付活动场所经费及挥霍。经侦查,2007年至今,顾某某骗取被害人丛某某、周某某200余万元,骗取被害人韩某某130余万元,骗取被害人田某80余万元。另有多人被骗取钱款数万元。赵某甲明知顾某某通过邪教组织骗取成员财物,仍积极拉拢招募十余人加入该邪教组织,并利用顾某某在邪教组织的地位及该组织中成员对顾某某的个人崇拜,编造其子赵某乙系“佛祖转世”的谎言,帮助顾某某收取被害人财物。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一、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事实
被不起诉人赵某甲之子赵某乙于2004年被诊断患有血小板减少性紫癜,经朋友介绍认识当时开中医诊所的顾某某(已判决)。顾某某谎称赵某乙是“佛祖转世”,要想平安长大需要赵某甲找人为赵某乙念经祈福。赵某甲于2006年陆续找到其亲属赵某丙、赵某丁、朋友田某、韩某某等十余人为赵某乙念经祈福,念经活动由顾某某主持。期间,顾某某冒用佛教名义,自称“圆觉菩萨”转世、“佛祖第八弟子”。2007年,顾某某以念经祈福名义于成立“圆觉道场”,并宣扬赵某乙为“佛陀转世”的迷信邪说。赵某甲为了赵某乙的健康,帮助顾某某发展信徒并陆续投入钱款用于道场日常开销。道场活动期间,顾某某通过封建迷信手段神化自己,逐步实现对参加信徒的精神控制。
二、诈骗事实
顾某某于2007年至2018年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圆觉道场”,利用丛某某、韩某某、田某等13名信徒对自己的崇拜大肆敛财。以“功德款”、“奉献款”、“过失罚款”、“看风水”等名义骗取信徒钱款,以提高修行、积累功德等名义要求成员购买佛像、佛珠等物品,以“解毒”名义要求信徒长期购买并服用其自制药丸等迷信手段骗取信徒钱款共计450余万元。其中被不起诉人赵某甲曾多次向顾某某交纳“过失罚款”、“奉献款”,其前妻吴某、女友顾某甲二人均服用过顾某某的自制药丸,钱款均由赵某甲支付。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甲涉嫌的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实施罪的犯罪事实中,“圆觉道场”不符合“邪教组织”的组织特征,且赵某甲系受顾某某蒙蔽从事封建迷信活动,其行为不构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不起诉人赵某甲涉嫌的诈骗罪的犯罪事实中,本院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没有取得认定赵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的有效证据,现有证据只能证实赵某甲与其他信徒一样在顾某某的精神强制下以“过失罚款”等名义向顾某某支付钱款、写“保证书”、“感谢信”等,认定赵某甲犯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抚顺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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