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礼检公诉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女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4197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乾县,住**乡**村**组,微商。2019年8月16日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礼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10日被咸阳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咸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咸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9月19日咸阳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我院审查。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
咸阳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犯罪嫌疑人赵某某在2016年底至2018年7月从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处购进玛卡60余盒,用手机在微信上先宣传、后销售,获利约1万余元。
上述犯罪嫌疑人销售的玛卡经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检测,含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中禁止添加的物质“西地那非”。经咸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该“玛卡”产品为有毒有害食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咸阳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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