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马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女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11968********,汉族,文盲或半文盲,农民,非××代表、政协委员,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区,住马龙区**乡**村委**村**号。无犯罪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曲靖市公安局马龙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4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马龙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8日经曲靖市马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由曲靖市公安局马龙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曲靖市公安局马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7日补查重报。
曲靖市公安局马龙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7月20日12时左右,在曲靖市马龙区**乡**村**处,赵某某、李某某与赵某某因赡养老人的事情引发纠纷,后李某某与赵某某发生撕扯打架,导致双方身体受伤,后李某某到医院医治。经曲靖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受损程度为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曲靖市公安局马龙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曲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曲靖市马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曲靖市马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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