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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赵建民)(公开版)_河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津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河检检一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03195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河津市**乡**村,住河津市**楼**单元**楼**。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河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7月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8月5日因证据不足退回河津市公安局补充侦查,8月20日再次移送起诉。

河津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4月至2019年7月,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无任何证照资质的情况下,将其从新绛县***化工有限公司收购的15吨左右煤焦油贮存在河津市***乡**村北边其经营的煤焦油加工点的两个地埋池里。同时,在院内西北角的火车车槽内和东北角的水泥地上堆放的12吨左右粗苯渣是其从**庄村***公司沥青搅拌站收购回来的沥青底渣。经山西省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赵某某院内西北角货车载物槽内装载的黑色块状固体物质和院内东北角地面上放的黑色块状固体物质、黑色条纹状固体物质以及院内东侧1#地埋池内黑色液体和2#地埋池内黑色液体均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部令第39号)中列明的危险废物,废物代码为“HW11 252-014-11”。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河津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贩卖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但其收集、贮存煤焦油、粗苯渣过程中,没有证据证明其对环境造成污染,也没有证据证明其非法经营的金额达到5万或获利达到1万,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河津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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