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梁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79年10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4231979100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县,住夏津县雷集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梁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梁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及何**、李**、高**(以上三人另案处理)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梁山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4月20日至同年5月20日)。
梁山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自2018年8月份,被害人孟**通过何**向德州武城发达面粉厂供应小麦。面粉厂将小麦款支付给何**后,何**再向被害人孟**支付,但面粉厂向何**支付的小麦价格低于何**与被害人孟**约定的价格。其间,何**安排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及李**、高**冒充面粉厂工作人员,虚构面粉厂要求完成任务的事实,欺骗被害人孟**继续供应小麦,并拖欠小麦款。截止2019年1月份,何**以高价收低价卖、拖欠小麦款的方式,共计诈骗被害人孟**519万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梁山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梁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梁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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