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大检公诉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9221989********,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居住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街**号**,案发前系沈阳**科技有限公司**。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2月10日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12月27日至2020年1月23日,自2020年3月9日至2020年4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12月14日至12月28日,自2020年2月24日至3月9日,自2020年5月10日至5月24日)。
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初至2019年8月,犯罪嫌疑人江某某、许某某、赵某某、伙同员工肖某某、王某、李某某,在沈阳市******注册******学校,在网络上发布虚假招聘信息、以安排分配工作为诱饵,采用公司制定的“话术”骗取应聘学员信任,让培训学员到******学校培训1-4个月,犯罪嫌疑人江某某、许某某、赵某某伙同肖某某、王某、李某某以让被骗学员交全款或帮助被骗学员贷款的方式从每位应聘学员手中骗取数额不等的培训费,经查,江某某、许某某、肖某某、王某、李某某、赵某某涉嫌诈骗293人,诈骗金额802167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认定赵某某诈骗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沈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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